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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副校长曾志平教授接受《法制晚报》专访
 时间:2013-11-06

近日,我院曾志平教授接受《法制晚报》专访,就“房叔无房表哥无表的反腐让人如鲠在喉”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曾教授以专业的视角、广阔的角度观察,以法律人的逻辑思维、叹为观止的连牍妙笔给社会热点事件予以通俗解释,深入浅出、浅显易懂。并在2013年9月16日《法制晚报》法家访谈版全文刊发。

《法制晚报》是北京市市委领导下的有法制特色的综合性都市晚报,发行量和影响力均居京城前列。调查公司第三方数据显示:《法制晚报》综合实力稳居前三名。

曾志平教授的访谈全文如下:

 

“鸡同鸭讲”:一起司法与公众的沟通事故

 

作为中国社会守护正义终结者代表的新华社,一句“房叔无房表哥无表的反腐让人如鲠在喉”一下把职业正义主持人的法官推进了口水堆。乍一看,法官又摊上事了;转一想,法官这次怕给冤了;再思量,是一场“鸡同鸭讲”的沟通事故。

一  “房叔无房表叔无表”干司法几何?

从媒体上,公众直接看到的,是“房叔”的罪行竟然与惊动一时的“22套房产”无关;表叔的罪行也与“有图有真相”揭露的多块名表无关。如此,问题来了。“房叔”落马,是因为作为公务员的他拥有常人难以想象的“22套房产”,从而质疑作为公务员的他与其配偶或者有贪污受贿,或者有其他权钱交易之类的渎职犯罪—概称“贪腐”。表叔也是如此,只是房产换成了珍贵名表。事实上,二人恰恰是因为“房”与“表”的“异象”引发了公众层面的质疑,进而推动了相应的追惩程序。

注意了,“房叔”与“表叔”的轰动性报道,仅仅是推动了司法惩治!依专业的表达,这些报道,甚至报道中有图有真相的“表”与“房”,都只是案件查办中的犯罪(事实)线索,而不是证据。因为,无论是贪污、受贿或者其他贪腐行为,多数情况下,嫌犯获取的都是通常以账户数字体现的货币(依当下的贪腐规模,很多情况下货币都不见得上得了场—数额巨大,通常不用现金交易,而是各种手段的数字化支付。所以现在的警示教育很少象早先那样用上现钞照片)。因为货币是种类物—在账户数字的意义上,连物的形态都不存在,因而,要证明相应的贪腐行为,现金之类的财物常常没有机会出台。而作为谋财类贪腐行为的下游角色—诸如名表,诸如房产,往往因为难以与各桩贪腐行为一一对应,连贪腐犯罪的非构成要件性事实证据都够不上,最终登不上审判的台面。也就是说,“表叔”与“房叔”的(有罪)判决书上,是用不着叙述“表”与“房”的—因为它们够不上证据的资格。

不过,在外围的反腐活动中,“表”与“房”自然是有地位的,那就是—贪腐案件的线索:“表”与“房”,能说明的仅仅是“表叔”、“房叔”拥有着直觉上超出其合法收入—我们通常认为公务员的合法收入仅仅是工资—的财产。

说到这里,第一个结打开了:“表叔”判决不说“表”,“房叔”判决不涉“房”,法官并无失职。大家再“如鲠在喉”,也不关法官的事。

二  “如鲠在喉”“鲠”在哪里?

自新闻事件观察,“表”与“房”肇启事端,最终如当初期待般罪名坐实,自然该表一表“表”与“房”的功。这里的功,人们首先期待的是“表”或“房”于“表叔”、“房叔”贪腐犯罪的关系。结果,判决出来了,两人的罪行竟然与“表”和“房”无关,观众有所不解,理所自然。不过,不解归不解,至于“如鲠在喉”吗?

其实,在这二宗新闻事件中,人们对“表”与“房”的持续关注,显然不在于“功”“不功”,而在于其“引子”角色—除了表与房这些大家看到的,有没有更多?更多的是什么?简单地说,人们最期待法官的,是在宣告判决的时候,再告诉大家:你们告对了,从我们查证的事实看,“表叔”、“房叔”不仅有贪腐,数额还很大,远远超过那些表与房。进一步地,广州的法官还可以加一道:尽管“房叔”很贪,他的工资和其他合法也很高,买那些房子其实问题不大的;好在有曝光,好在有人揪,不然要漏网了。

显然,真正的“鲠”,或在这里。

三  谁该负责去“鲠”?

可是,真要这样,法官怕也不得好看—着法袍握法槌,法相庄严的法官,怎好如此八卦、碎嘴?君不见,现代法官的原装品—欧美法官—历来只以判决书与社会对话,哪里见过这种形象?

这样看,法官不谈论“表”与“房”,不仅不该受到指责,大家还得称其贵才是。如此,莫非错在新华社?不然。大家知道,在中国,司法,尤其的反腐,是一个多机构组成的系统工作。在这个操作系统里,纪委常常是历时性程序上的领头人,也是共时性协作中的领头人。“表叔”、“房叔”的线索,正是交到纪委头上的。查明有犯罪嫌疑的时候,也是纪委向司法机关移交(相当于指令立案)。若依证据与诉讼的角色,纪委移交的证据中,多半不会有“表”与“房”。这样,当“表”与“房”压根就没有来到法院的时候,法官没有机会认识“表”与“房”,自然也没责任交待“表”与“房”,更无须说“表”、“房”背后的故事。到这里,那个角色明白了—该出来说话的,不是法官,而是纪委,或者,更适当的是“表叔”、“房叔”该管的政宣部门。

事实上,在人们的观念中,纪委与政宣部门与法官确实有很大的不同,他们通常不被看作专业部门,尤其不是在国家机关中最公认为专业职能机关的司法机关;相反,在公众的观念中,他们正是最适合直接与百姓打交道的普通党政机关。如此,上述那些人们期待法官说,法官的角色又不合适说的话,正该纪委,或者政宣部门去说了。其实,从新闻事件发生与传播的链条看,在“表叔”、“房叔”报道之后接手的,也正是纪委这类的综合管理机关。该管的机关,与公众表达习惯相同的机关,自然是就新闻事件之最终结局为公告与说明的机关。

可是,到这里,“鲠”的问题消解了吗?

依我看,谁该说话的问题,仅仅是个形式的问题。最要紧的实质的问题当然是,究竟如何防止“表叔II、表叔III”、“房叔IV、房叔V”,以及更多的形形色色的叔与爷。显然,这里不是谈论这类话题的场合,无论是篇幅还是时节。

我要提出的另一个实质的“鲠”,是专业分工及其操守问题。

 

四  鸡鸭也该讲操守

专业,显然是资源分配市场中的优势代表。这里的优势,既是结果与分配意义的,也是义务与责任意义上的—领了专家的帽子(面子),得了专家的津贴(实惠),自然要尽专家的职分:按自己的角色说话,照专业的规则做事。

在大众传播中,对一个群体的习惯性质疑,反映了公众与这个群体角色表现的不满。“如鲠在喉”这样一个没有直接对象的批评,被人们倾向性的摆到法官头上,虽然如前所述法官有怨,可是,似乎这冤也有限。因为,一些成为新闻事件的法官表现,多少给人们形成了他们的专业角色并不是完全靠谱的印象。赛家鑫事件中的高级法官发言人,论证改判不得力,一句“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人死刑”,惹恼公众的同时,公演了一番云南省高院如何办错案。“房叔”案的发言法官,不去从证据与证据(案情)线索的区别这一专业的渠道说明判决书如何没有提及“22套房”,偏去论证人家有足够的合法收入购买偌大房产那样一个判决书根本不可能叙述的案外事实。其结果是,公众既对其该表现的专业素养极端失望,更对其角色模糊迷失专业伦理着实恼怒—这大概是最要紧的“如鲠在喉”。

不过,虽然摆出来的是法官,那些靠近的同行似乎也得紧张下才是。纪委、政法委,既是法院在“生产线”上的协作者,更适合和公众沟通的部门,更要紧的是这类反贪腐事件的主导办案人,因而,他们着实有义务和公众做好沟通,这样,大家都尽本分了,专业回归了,职分归位了,至少,类似的形式上的“如鲠在喉”要少些的。

最后,更要紧的是,作为国家机构中正义的最后救济者的法院,除了自己善尽专业职分持守职业伦理,各方怕也要拎个清醒:对法官,既要持守我们的期待,也要善尽公道的爱护。在转型的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我们期待专司纠纷清理职分的法官更多地担当责任,我们事实上也超额地压他们任务。可是,我们也要知道,压任务会压榨他们的专业冷静空间,压任务所伴随的加权力也会加大他们持守职业伦理的风险,因此,我们在用刚硬的公义审视他们的同时,也该示他们以柔和的怜悯—譬如,在他们办结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时,站出来在自己作为综合性部门掌握的情况,向公众做个说明。犹如周日晚点名一样,该表扬的也得表扬下。

毕竟,让法官这样一个最接近神明的角色成为大家的“鲠”,太梗!

 

 

 

 

 

 

全文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9/16/node_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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