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曾志平教授长期接受法制晚报的专访,就社会热点发声。以下是关于近期社会热点南非总统曼德拉逝世、四川十岁女孩虐童事件所发评论
勤勉的怜悯:儿童暴力与公义修复
政法学院院长:曾志平
12月6日,注定要成为一个讨论公义冲突的日份。
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的去世,启动了全球性的情境回放:这个反种族隔离英雄,以其冠绝人寰的怜悯,回应最黑暗的政治压迫—种族隔离,为一种经典的正义冲突—压迫与复仇,演绎了高于云天的公义。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甚至不同年龄的人们,以与想像无关的超乎想像的方式,表达对曼氏公式的敬仰。
中国的四川,一个十岁女孩的虐童暴力,无比生猛的把国人拉回到炼狱:无罪的未成年暴力,公道如何平复—被害孩童与家人,伤害治疗,需要损害赔偿的公平;无辜罹祸,脆弱的心灵,犹如天使的折翅般难以修复。
施暴女孩,懵懂无知,祸害大小,不知轻重,在刑法上,称做没有相应的辨别能力—自然也没有预见能力,不成立故意与过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就在这里:暴力不予报复,怎能指望遏制?可是,孩童的暴力,又该如何遏制?刑罚?其他形式的处罚?抑或处罚外处置?
先来看问题的第一层,是对待暴力的正义。这个问题,源自古老的报应观念,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即便放弃同态报复,也得要等量报应。然而,无论是基督教的教义,还是伦理学家的共识,无一例外地宣示,以暴易暴,以暴止暴,永无生天。近代以来中外的刑法理论与实践,也在报应刑之外开辟了教育刑乃至社区矫正的新天地。
问题的第二层,孩童暴力,是否处罚?最直接的回答,是缺乏故意与过失而不构成犯罪,不适用刑罚处罚。个中缘由,源自一个古老的格言,法律只责怪明智为恶而作恶者。懵懂孩童,既缺少辨别恶害的能力,手头轻重也不易控制,因而缺少惩罚的伦理基础。
可是,有人忍不住要问,虽然是懵懂孩童,别人都好好地,怎么偏偏是你?只有那些或生理异常,或家教欠缺的孩子,才会这样,换言之,蒙童暴力,总是特例,总是少数,一概放过,公义总是不顺畅。
此话不错。可是,无论生理缺陷还是家教失范,这些都不是孩子自己能够选择、主导甚至控制的。进一步地,很多的时候,孩子的家庭也只能负有限的责任。众多的研究表明,犯罪的孩童,多半与农村留守家庭,不完整家庭,监护人缺乏教养,以及形形色色的社会不良风气等各种成长与监护缺陷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孩童暴力的发生,不但很难归咎于他们个人,甚至他们的家庭、亲人,责任也很有限。往大处说,无论在诸如我国这类的转型社会,甚至在正常发展的社会,出现影响孩童成长的负面影响因素,都是难以避免的。所谓“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就是这些情形的生动概括。相应地,这些也成了教育刑政策的社会基础。以怜悯面对暴力,中断报应的链条,正是从暴力中回复公义的不二法门。
然而,仅有怜悯是不够的。正如许多研究指出,孩童暴力,不单单是个定罪处罚与否的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在此类事件中孩童本身暴露出来的暴力倾向的遏制与矫正。到这里,我国眼下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升起来了。我国刑法中,仅有针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和犯罪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换言之,对于十四岁以下的孩童犯罪,基本处于听之任之的状态。
相反,根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立法的比较研究,国(境)外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犯罪人的矫正措施却十分丰富。譬如英国规定了监督令、行为规划令、青少年更生令、电子监控等社区矫正措施。针对10岁以上、17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监督令措施,由刑事巡回法院或少年法院决定适用,被判处监督令的人,将处于一位缓刑执行官、社区或少年犯罪防治队成员的监督之下。监督员的责任是“建议、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并成为他们的朋友”。监督员应当经常约见犯罪人)如果可能并适当,在最初的3个月,应当约见12次),并对约见做精确、及时的记录。只要有可能,监督员应当与犯罪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协作,并在执行监督令的任何一个阶段,尽可能地使犯罪人的父母参与执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也都建立了适用对象包括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融监控、教育、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的社区矫正制度。
所谓年轻无极限,青少年之所以是国家的希望,其个性与发展空间的无限多样性是根本的原因。面对暴力孩童,其暴力倾向之成因复杂多样,其监督、教育与服务等矫正措施,无疑也该足够的立体与丰富,以形成极为丰富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体系。如此,籍由勤勉的制度性努力,抽象的怜悯,才能化作暴力孩童的一座座回身桥,受害家庭的一道护身符。
勤勉的怜悯之下,公义既得理解,也可期待。
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