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我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社会声誉逐步扩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校友及成功人士在我校设立了各种奖学金或助学金,并逐年增加。为加强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奖助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社会人士(校友)奖助学金是指社会成功人士或友好人士、优秀校友自愿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表彰学习优异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社会人士(校友)奖助学金评选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人士(校友)奖助学金可根据设奖本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奖助学金资金来源于社会成功人士或友好人士,及优秀校友的自愿捐赠。
第七条 奖助学金由校学工处(部)负责管理、评定和发放,资金由校学工处(部)在校财务处设立专用帐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人数和金额由校学工处(部)与捐赠人士共同协商决定,原则上奖学金每人不超过5000元,助学金每人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1、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学习成绩优异,无挂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良,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的条件;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服务社会,勇于奉献;
4、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具有爱校精神,集体荣誉感强;
6、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作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先考虑。
7、捐赠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助学金评选条件:
1、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校纪校规,无违法乱纪行为;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受资助年度考试无挂科;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服务社会,勇于奉献;
4、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
5、学生本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6、具有爱校精神,集体荣誉感强;
7、资助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选程序:
1、校学工处(部)根据设立人的设立意愿确定奖助学金的类别、金额、人数、评选条件等,制定评选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9159金莎游艺场****奖助学金申请表》,并附成绩单、三级证明、获奖情况、在校表现等证明材料;
3、辅导员将收集的材料上交学院学工科,学院根据学生的总体情况进行筛选,并按1:2的比例上交推荐名单至校学工处(部);
4、校学工处(部)成立评审小组,对上报学生进行信息核查,讨论确定奖助学金初步名单,并上报校社会人士(校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5、校社会人士(校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讨论通过奖助学金名单,名单确定后公示三天。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社会人士(校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工处、教务处、资助中心等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工处(部)。主任由校资助中心主任担任。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杜绝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工处(部)提出书面异议,校学工处(部)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对校学工处(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校学工处(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为助学金获得者颁发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以现金或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奖助学金,学生在领取现金或银行卡时要签名,不准代领。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获得者要定期向奖助学金设立者汇报在校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恩之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工处(部)与奖助学金设立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工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