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模拟法庭大赛巅峰对决
 时间:2018-06-06

 

为了更好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专业知识素养。6月3日晚,来自我院17级法学一班与法学二班的同学们在我院法律协会的组织下,在E栋201室举办了一场“模拟法庭大赛”的实践活动。   

模拟法庭比赛是我院一项传统实践教学活动,旨在探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创新形式,提高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思辨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多年以来,该活动在促进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法学人才培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活动以真实的案件为蓝本进行改编,在模拟法庭的舞台上为同学们情景再现出法庭审判的全过程。

案情简介如下:2017年8月1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周荣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被告人何国强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吉源酒店5003房间。期间被告人周荣阳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对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8月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趁周荣阳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周荣阳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现在开庭,宣读法庭纪律”随着公诉人的话音落下,此刻模拟法庭剧缓缓拉开序幕。在审判长的一声法槌响后,本案的审判正式开始。

 首先是庭审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法庭就被告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讯问与核对,对被告人宣读了本案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控辩双方人员。对于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也一一予以告知。在严肃的模拟法庭里,一场法律人的烧脑活动就此展开。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就起诉书的事实向法庭发表意见,剧中很好的将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公诉人一角色展示,将正义感表现是淋漓尽致。

到了询问环节,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对被告人进行了几个重要问题的的询问。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有无在非法拘禁期间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产的、在关押期间是否虐待被害人的以及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的认知是否清楚方面开始激辩。这些问题是针被告人是否构不构成共犯,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性、是否知道周荣阳的真是目的,这是判断是共犯的主要根据。双方你来我往,都拿出各自的证据与证言,双方控辩十分激烈

接下来的环节是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辩护人的质证和举证。证据的对接和质疑结束之后是另一场风暴的开始。

法庭辩论的开始是这场模拟法庭大赛的精华所在。公诉人以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上诉何国强,以绑架他人的犯罪事起诉周荣阳。再以周荣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饥饿的虐待行为的存在,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与其长期关押有因果关系,应该作为绑架罪的加重行为。辩护人认为应成立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被告人并没有直接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钱财。对公诉方认定的从重处罚,辩护方也存在异议,其依据是赵爽的死亡完全系其偷跑时过于激动导致心脏病突发,与周荣阳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何国强的辩护人则以何国强没有侵犯赵爽的人身自由权并且对被告人周荣阳的真实目的并不知情为由请求法庭宣判何国强无罪释放。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被害人赵爽的死亡与被告人周荣阳的所作所为有无因果关系,绑架罪和抢劫罪的论定。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评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两位被告人饰演者很好的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中对于自己罪行的忏悔之意表现出来,在他们的陈述中大家听到了话语中充满他们的了悔恨,充满了内心的自责。

到了最后的宣判环节,审判长在庄严的法庭中,在国徽之下对于本案进行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62条、63条、第238条第一款、第二款、第236条相关规定判决产生:被告人周荣阳犯抢劫罪,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何国强无罪,当庭释放!

最后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同学们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让同学们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同时,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也得到很大的提高。

本次活动使大家从中收获良多,在熟悉书本知识、庭审程序的同时也增进了各位同学之间的感情。同时也感谢于辉院长给予本次活动极大的支持与鼓励,还给法律协会及各位同学今后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很大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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